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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想到你是这样的保险金家族信托

来源: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:2018-03-29

        改革开放近40年来,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,涌现出了一代代优秀的企业家等社会精英人士,他们在积累了大量社会财富的同时,也在不断思考:如何进行财富管理实现财富传承?如何利用金融工具的杠杆作用,放大当前的资产规模?目前看来,保险金家族信托恰恰能满足这部分高净值客户的需求!作为“保险+信托”的组合,其不仅能充分发挥家族信托资产配置、财富传承、风险隔离的功效,同时可以利用保险的高杠杆赔付与稳健收益,以较低的门槛进入,放大原有的资金规模,锁定足额的财富传承额度,进一步发挥家族信托的传承优势。
        保险金家族信托究竟是什么?据笔者了解,保险金家族信托是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,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,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(即信托机构),后者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、运用,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信托受益人。保险金家族信托的充分运行得益于保险金能够进入信托架构中,那么,保险金是如何进入信托架构中的?又为什么能进入呢?目前市场上大致有3种运营模式,可以简称为保险金家族信托的1.0、2.0、3.0,接下来,我们为您一一解密。
        保险金家族信托1.0:是指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成立后,投保人(即信托委托人)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。第四十一条规定,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。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。因此,只要被保险人同意,投保人就可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,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后,即可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管理、分配。
        保险金家族信托2.0:是指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成立后,投保人、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,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继续缴纳保费。可是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,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。那么将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,信托公司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吗?有人认为可以从穿透原则分析,家族信托是依据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运行,那么只要信托委托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,就应认定信托公司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。此说法的合理性暂且不谈,其实《保险法》已经给了我们一个答案:一是法律规定可保利益只要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即可;二是根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,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。由此,只要被保险人同意,可保利益的疑惑便不复存在。
        保险金家族信托3.0:是指家族信托成立后,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购买保险,订立保险合同,由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、受益人就视为信托公司。其可操作性在上文保险金家族信托2.0中已分析,在此不再赘述。
        此时大家一定会有疑问,既然保险金家族信托1.0已经可以将保险与信托结合,那为什么还要衍生出2.0与3.0呢?这是因为相较于保险金家族信托1.0来说,2.0与3.0可以提前计划好稳固的保费来源,避免投保人身故后,保单被作为遗产分割的风险;同时可以丰富信托资产的组合,利用保险杠杆效应传承资产,满足高净值客户资产保全与传承的需求。
        除了降低家族信托的门槛,上文还谈到,保险金家族信托可以利用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上的优势,那么这一点是如何体现的呢?一是信托公司可以进行专业的财产传承管理,达到财产的保值增值;二是保单的条款相对公开、透明、标准,往往难以满足高净值群体对财富传承的私密性与定制化要求;三是实现财富传承对象的多元化,目前保险尚不能将未出生的人列入保单受益人,而在受益人设置上,家族信托可以将未出生的人乃至三代、四代直系亲属都列入其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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